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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传统类型及分析

    琚正直     2019-01-03 09:24:24     浏览:4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琚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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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的传统类型丰富,但归纳起来最主要的四种:


    ①人牵头型“合作社+农户”


    ②企业带动型“公司+合作社+农户”


    ③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④农技部门牵头型“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


    (一)能人牵头型“合作组织+农户”





    能人牵头的“合作组织+农户”组织形式运作的特点是:通过合作社与农户双方事前签订的合同,农户分工生产规定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然后以种养大户牵头、销售经纪人为纽带、技术人员为支撑,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生产、加工、销售的联合体。在实际过程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是由“能人”根据市场分析而作出决定,然后把生产任务分配给签订了合同的农户。“合作组织+农户”具有市场自由合同的特征。在如何生产的问题上,“能人”只是起一个技术服务和指导的作用,而具体的生产多少,怎样安排生产则是农户自主的决定,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农民的决定则是在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该种组织方式下,一方面降低了农户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农户们可以实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增强市场谈判的筹码,最终增加了收益。然而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生存时间并不会一直延续。造成组织内在不稳定性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约束的脆弱性以及组织有效协调的困难, 这主要是由于组织的整体目标被各方追求自身益最大化所取代。签约与履约之间的时滞性、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以及经济人假设会引发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合同约束和有效协调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 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但协调成本极高甚至不可能。如果有农户违约,其他人求助仲裁机构需要花费诉讼费用,收益却只是单个农户的有限赔偿,收益难抵成本;相对应, 如牵头人违约,农户诉讼费用较违约赔偿要高,得不偿失只好忍气吞声。牵头人与农户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能人牵头的“合作组织+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


    在陕西省永丰镇的酥梨合作社便是这种经营模式的典型。永丰合作社建立是由张**发起的,张**先前在本村经营一个农资,农业生产技术扎实。乐于帮助村民解决棘手的农业生产问题,得到村民普遍认可。在成立合作社后,一方面他加强对社员的农业技术指导;另一方面积极分析市场行情,确定生产种类,数量,并通过召开社员大会把生产任务分配下去。合作社在张**的带领下发展还算可以。不过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生产合同履行差,仲裁机构缺乏,合作社发展易受个人意志等一系列问题。


    (二)企业带动型“公司+合作社+农户”


     



     


    “公司+合作社+农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是:农户分工生产农副产品,公司负责加工与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充当中介,主要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如农用物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公司提供服务,如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或粗加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同被分解成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合同之和。企业接近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预测,通过合同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 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收、收购及粗加工,然后由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表面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较“公司+农户”要复杂,但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这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以前公司与农户直接签约,签约数目众多,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监督宽且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这种模式中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 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合同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而且监督成本较低。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中规定价格时,农户有违约的机会主义倾向,此时合作社会从长远利益考虑,及时制止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起到私人裁决的作用;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规定价格时,企业有违约的倾向,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违约成本(即未来的交易费用) 十分高昂,从而会履行合同。


    据上分析,“公司+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合同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合同不完全,合作社不能制约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企业也不能完全制约合作社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合作社本身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容易因农户的进出自由导致解散,从而使该组织形式返回到“公司+农户”。如何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稳定性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闻喜县郭家庄的一个以种植夏土豆为主的合作社便是这种模型的典型。这个合作社成立是基于北京xx公司支持,合作社成立后公司为其提供优质高产的夏土豆种子并进行专业种植技术指导。在解决了生产的问题后,公司又合作社订立收购合同,合作社通过召开社员大会将生产任务明确到合作社内每个农户,解决了合作社产品的销路问题。总体来说这个合作社发展一般,通过了解和分析发现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①内部的稳定性②技术服务的滞后性


    (三)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与上述充当起中介功能的合作社相比,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农户自发组织、以入股方式实行资本联合,依靠“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发展起来、自己管理的互助组织,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以及实体功能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与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代表农户与市场进行谈判,还通过向农户科学技术和科技信息,提供更广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户进入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单个农户因劳动力供给、管理能力及土地可获得性的制约使得经营规模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甚小,而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则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市场势力。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对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普遍偏低而且农户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农户有动力组建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与市场的交易中,更有利于克服由于不完全和非对称性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导致了合作社与农户双方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合同的达成,需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监督成本高昂。农业生产中较强的地点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专用资产特征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和产品销售专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总体水平较高的资产专用性,从而容易遭受企业机会主义的风险。同样,假使大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专用性较高的话,也可能遭受农户中止货源的机会主义行为。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外部交易内部化,即实施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战略降低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内部,农户仍然作为独立经营者,这就降低了合作社对农户生产的监督费用;农户的收益与“农业合作社”的收益构成激励相容约束,使得农户愿意分担合作社的风险与收益,强化了自我约束能力。因此,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选择。


    任何组织都存在内部管理费用,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也不例外。合作社不仅是社内成员之间利益的联结,也是建立在成员团结、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合作社降低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基础在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可度。合作社代表社内成员的利益,在利益分享时难免因贡献差异而发生分歧,协调的难度增加,导致管理费用相应增加。


    闻喜县礼元镇张xx等人组织的种植合作社就是这种模式的典型。在其经营的起步阶段,各个农户的前期投资比较大(一般的合作社社费为200元/年左右,这个合作社的费用却高达2500元/年)这就限制了合作社的壮大。同时由于股东数目大(每个农户都是合作社股东),所以在利益协调上难度比较大,成本较高。


    (四)农技部门牵头引办型“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





    “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依托技术服务部门组建即由县(市、区) 乡镇技术服务部门转变职能,开展服务,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技术部门与农户之间的合同被分解成技术部门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合同之和。技术部门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他们了解最新的农技,他们通过合同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并向合作社提供种子、化肥以及种植技术, 合作社再把技术推广落实到各个农户。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农技部门验收,然后再由他们去联系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表面看,“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有一定的类似性,合作社作为中介大大增强了这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如果农户直接与企业签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监督范围宽且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 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合同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且监督成本较低。而且技术部门是一个政府机关,有一定的信誉作用,对约束企业履行合同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上分析,“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合同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合同不完全,技术部门不能直接制约企业的违约行为,销路也并不那么稳定,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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